HR法律网:
有3个:
1.绩效考核体系过于注重“负激励”。笔者曾经看过一家国内著名消费品企业的绩效考核制度,满篇都是罚款、扣分和降职处分,居然将各种违规作业的罚款金额“明码标价”,而对那些工作积极主动、经常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方案、做出创造性表现的员工的奖励则只字未提。这样的制度只能鼓励人们少做事、少犯错误,不可能激发出团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2.绩效考核指标和比重的设计同公司经营管理的策略要求不一致。绩效考核绝对不是脱离企业文化和企业经营的要求而独立存在的,它必须能够反映出公司的经营策略和价值标准才能够行之有效,否则必然给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一系列的矛盾,催生更多满腹抱怨的“老陈”。
在这个问题上最普遍的现象是:公司虽然在经营战略上大谈“精细化管理”,大谈“规划力”和“执行力”的提升,但在实际的绩效考核指标设计上却非常“粗放”,总销售达成的占比高达60%~70%、每月每季的短期达成奖金占年度总奖金的70%~80%,而那些跟经营管理有关的指标,比如报表管理、策略规划、费用控制、产品结构及渠道占比等指标所占比重非常小,甚至干脆没有。在这种结构下,傻子都会明白“抓大放小”的道理,谁还会关心什么策略规划这些“没用”的事呢?
3.绩效考核没有反映区域经营的实际需要。公司总部往往只从全公司经营的角度上看问题,没有关注到影响区域长期经营的关键问题。比如说,区域经理对区域销售团队的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划和设计、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没有对部属进行系统的培训和组织的激励、对区域的社会关系和媒体关系没有建立和巩固的方法。
HR法律网(www.law-hr.com)十分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若您的企事业单位需进一步帮助,请在线咨询或拨打热线电话,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外商投资企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能不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HR法律网: 1990年7月18日劳动部对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请示的复函>规定: (1)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
员工在试用期间,未正常办理离职手续,并到另外企业报到,原用工单位是否该发放试用工资?
HR法律网:你好,应该支付工资。但可以按照公司制度予以处罚HR法律网(www.law-h.com)十分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若您的企事业单位需进一步帮助,请在本网查询更多信息,或直接在线咨
职工因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如何办?
HR法律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企业违反劳动纪律、法规,使职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并形成争议的,工会应视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中,可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