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当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才可以裁员,如果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第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第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
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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