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由于录用通知书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提及,很多人以为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实际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双方订立合同一般需要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企业制作的录用通知书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而“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已成立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并产生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应聘者收到录用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前去报到,就可以认定其同意了要约内容,合同宣告成立。如果企业以应聘者不符合要求或岗位不存在等理由单方撤销录用的,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向应聘者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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