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和竞业限制虽有着密切联系,但二者在实质上还是有较大区别。
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
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
4、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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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竞业禁止的种类有哪些?
HR法律网:在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保护中,竞业禁止的种类包括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和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两种。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竞业禁止的期限是多久?
HR法律网:《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
竞业禁止协议有效的前提是什么?
HR法律网:考察限制竞争的合同是否合法,应当从合同内容的实质方面来判断,而不能只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从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判断限制竞争合同合法性最主要的标准,就是看限制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