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以超过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收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者,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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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HR法律网: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自愿提出辞职的情况下,不是法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
HR法律网:根据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在职年限 对于满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满一年给予一个月,不满半年给予半个月的工资。 劳动局可
HR法律网:应该是1999开始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中规定:个人因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