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律师为您解答:您好,1.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中既包括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情形也包括合同正常终止的情形。只要劳动者没有过错,都应以其过去的劳动贡献为依据进行经济补偿。
2.赔偿金
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即构成侵权行为时,承担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的一种责任形式,一般又称为损害赔偿。
3.违约金
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从违约金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一般认为违约金在性质上可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从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我国的违约金金额是与损害赔偿相联系来确定的,所以我国的违约金主要是赔偿性的。
《劳动合同法》虽然有自己的特点,但是适用于《合同法》的一些制度也是适用于此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只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对于第一种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很明显这一违约金规定具有补偿性性质。对于第二种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那么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推出这里补偿金的范围也应是不能过分高于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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