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率,分别是原则上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6%和2%;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率,分别为本人工资的8%、2%和1%。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缴费率的通知》(贵劳社发〔2005〕54号)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2%-1.5%、三类行业3%缴纳。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贵劳社发〔2010〕29号)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费率为:企业单位1%;机关事业单位0.3%。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的费率为0.7%。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根据《关于印发〈贵港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贵劳社发〔2004〕51号)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为8%。根据贵劳社发〔2010〕29号文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的费率为0.7%。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采取定额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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