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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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法律网:《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
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HR法律网:《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
HR法律网: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1)失业人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累计不满一年的;(2)主动辞职或自动离职的;(3)依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