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强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条款违反了股东权利自由转让原则。股权具有财产权与身份权的双重属性,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等多项权利,世界各地立法普遍承认股东权的自由转让性。因此,凡违反该原则限制股东权自由转让的章程条款均应属于无效,非经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会表决的形式予以剥夺或者限制。律师港湾表示公司以修改章程为手段,强制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限制股权自由转让的行为。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转让内容应有条件限制。新《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约定是有条件的。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是对前三款的补充,也就是说,约定的范围仅限于前三款所述的“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股东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及“股东优先权行使”三个方面作出特殊约定。公司章程仅能对股东主动转让股权时作出特殊约定,而不能强制股东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转让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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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HR法律网:一、由转让前的股东签订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如下,A。如果股份转让给本公司的股东,则只需要写:同意股东A将货币出资XX元转让给股东B。B,如果需要转让给非公司原股东的,则需
HR法律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HR法律网:除了应履行普通公司股权转让的手续外,还应按照以下两条操作:1、《中华人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