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苏州园区一家日本公司的一名员工,由于公司的人事变动,要把从我现在做的生产管理调到仓库,职位还不能明确,应为我跟公司签的合同是生产管理,我本人意见不同意,公司也跟我谈。如果公司这样方式辞退我的话,算

2015-10-14804 人看过

 HR法律网:用人单位以变更劳动岗位不能达成一致为由解除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律意义的经济性裁员概念。

如果你的合同期未满的话,用人单位以上述理由解除,如果你只在乎经济补偿金而不是工作岗位的话,可以提出2个月应得工资(前12个月平均)的经济补偿请求。只有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时,才存在双倍即4个月的补偿金说法。
当然,以此理由解除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要是让你立即走人,确实存在上个月工资标准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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