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相关律师为您解答: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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