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企业领导购买的海参和衣服,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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