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十条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附件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的金额,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因此,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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