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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试用期内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单位可以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而在出现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如何证明该员工的录用条件具体是什么,就成为了首要问题,而对此的举证责任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因此,为完善用工制度,外资企业有必要在劳动合同、工作职责说明书或规章制度等文件中,对试用期录用条件进行明确约定,并对试用期考核程序进行约定。在这种方式下,在需要时,才能够提供充分的关于录用条件的约定,并结合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来认定试用期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而决定是否转正或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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