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93年工资改革保留津贴有哪些内容?

2015-10-222593 人看过

HR法律网律师为您解答:您好,•关于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2007年09月11日 17:41:04来源: 字体大小[大中小]
科发人字(1994)0293号
院属各单位:
我院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94)科发人字0010号]各单位正在贯彻落实。现对执行中遇到的其它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1993年9月30日执行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的人员,与在职人员一样,将现行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纳入新试用期、见习期工资64元,剩余部分暂予保留,待建立地区附加津贴时一并纳入。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建立地区附加津贴之前,除执行新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外,也按在职人员未纳入工资标准的剩余补贴、津贴的数额发给,待建立地区附加津贴时再统一纳入。
二、关于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高套职务工资问题
1.院决定在(94)科发人字0010号文的基础上,对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再高套一档职务工资;院士、回国定居的专家(指66年以后回国定居的专家),一般高套一档职务工资;对院士中原老四级以上的,此次工改增资较少的少数专家,再高套一档职务工资。
2.各省、市、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专家、学者,是否高套职务工资,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3.符合高套职务工资人员,因出国逾期不归或涉及其他问题,职务工资暂不高套,待回国后报院重新审定。
4.高套职务工资是在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规定的基础上核定的,对少数地区放宽政策已高套职务工资的,院将进行适当调整,以保持院内地区之间的平衡。
三、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可设置博士生导师津贴,博士生导师津贴原则上不高于所长领导岗位津贴,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学科的特点和招生情况自行确定。无在读生的导师,不享受导师津贴,导师津贴与其他津贴可以累加享受。
根据省、市、自治区等有关规定,已享受了导师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导师津贴所需经费自筹解决。
四、农转工人员,参加考工定级并取得技术等级证书者,其原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期限(按年满16周岁计算)加工龄,按(94)科发人字0010号文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或等级工资。原享受的生活补贴按50%冲销。
五、1993年10月1日以后调往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的人员,由调出单位进行套改,新增工资补发至在本单位停发工资之月。1993年10月1日以后由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调入的人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其职务(岗位);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岗位)工资,原工资额高于新确定职务工资(含津贴)部分不予保留,新工资从本单位起薪之月起执行。
六.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应分别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套改工资。任职年限按相应职务的任职(聘任)年限计算,不能将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与行政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套改后可选择执行较高的职务工资,同时,建立未选择职务的档案工资。如选择执行行政职务工资的,1993年10月1日以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可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晋升职务工资的办法,以专业技术职务的档案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并可继续选择执行其中较高的职务工资。反之,亦同。
七、从1994年1月起,院(84)科发干字0574号文中关于占职工总数5%的科研津贴(每人每月10元)的规定停止执行。
八、新工资制度建立了正常增资机制,对少数优秀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院决定各分院、各单位不再办理1%--1.5%奖励升级工作。院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奖励升级工作另行作出具体安排。
九、按国办发(1993)85号文规定:“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在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月工资(含津贴部分)”。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实施,并核定在年度工资总额内。
十、受处分人员按以下办法套改工资
1.至1993年9月30日前,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不满一年的人员,在套改工资时,应低定一档。
2.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和在劳动教养期间以及被判刑在缓刑期间的人员,不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处分或缓刑期满重新分配工作后,由用人单位重新确定其职务(岗位)工资。
3.在1993年9月30日至本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期间仍在受审查的人员,暂不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待其问题结论后,仍可从1993年10月1日起参加工资制度改革。
4.对于个别表现差的人员,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后,可低定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十一、因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长期病休6个月(含6个月)以上人员,发给本人职务(岗位)工资,地区附加津贴;现行职务(岗位)津贴按各单位津贴管理办法执行。对于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可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生活补助。
十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费的计算办法,除按国办发(1993)85号文规定执行外,对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退职)人员按以下比例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50%计发。
按上述办法计发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加上此次未纳入工资标准的剩余补贴、津贴,如低于当地职工基本生活费用数额,可补足到当地职工基本生话费用数额。
差额预算单位由于经费田难,其津贴部分可暂按30%一40%之间选择统一比例,待经费状况好转时再作统一调整。
十三、鉴于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增发的5元生活补贴和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发放的10%基本离退休费,是在提高在职人员奖金标准的情况下出台的,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已将奖金纳入工资,成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因此,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不再发给每月5元的生活补贴和10%的基本离退休费。
十四、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全国和省部级劳模,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退休时,仍继续执行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等文件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的在职时的基本工资数额。
十五、在本次工资套改中,增资不足35元按35元补齐的差额可暂放在本人工资标准外,如本人10月1日以后晋升了职务,其晋升职务所增加的工资应予以冲销,冲销不完的可予继续保留。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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