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律师为您解答:您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补助;
5、其它收入。
目前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征。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工资总额的2%比例提取工会经费,并将其中的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地税部门征缴数额为缴费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部分,即指按征缴基数的2%提取工会经费总额的40%部分。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且开业或设临已满一年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工会筹备金,按工资总额的2%计算,暂按其40%的比例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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