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律师为您解答:您好,对的。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2004年颁发的29号文件【总工办发(2004)29】规定,对未成立工会的单位,征收工会组织建设筹备金,按照单位员工总数工资的2%征收。该单位成立工会以后,由上级工会返还一定比例,这个比例根据各地的规定而有所不同,40%—60%之间吧,现在一般是返还50%给基层工会。
也就是说,现在工会经费这一块交给地税代收了,只要一个单位需要缴税,那么经费就少不了,如果不建工会,就一直征收2%的筹备金,建立工会以后,上级工会才会返还1%的经费给该单位工会。所以还是建立工会好。另外这个经费是税前扣除,也就是说经费这一项交了以后再缴税,经费可以算在企业成本里面,将缴税点降低,另外加上返还的1%经费,企业比以前单独缴税来说,实际上得到的钱更多了。这个可以让你们单位财务方面的人折算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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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法律网杨静律师为您解答:您好,新会计准则,取消了提取福利费。但是,对于工会经费,并没有规定不提取了。所以,以前年度提取没用完的工会经费,可以继续挂账,留作以后年度使用。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