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它是一种社会关系,就是“劳动的社会形式、劳动的社会结构,换句话说,是人们在参加社会劳动方面彼此的关系。”它有二种含义概念:一是指广义的社会劳动关系,即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关系,包括劳动力的使用关系,劳动管理,劳动服务关系等。二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以实现劳动为实质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简言之,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在我国,劳动关系具体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关系。因此,劳动关系的主体只有二个,即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也就是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和使用劳动力的用人单位。1、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资格,即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使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的单位。2、劳动者。是泛指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人。其含义为(1)劳动者是被用人单位依法雇佣(录用)的公民;(2)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雇主)管理下从事劳动的公民;(3)劳动者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4)劳动者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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