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在你与私企的劳动仲裁中,虽然私企态度非常恶劣,甚至否认有你这个人的存在,但最终仲裁委支持了你的主张,说明你提供了相应证据,或私企举证不能。 因此,不必担心私企因不服仲裁委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会在司法程序上与仲裁有何不同,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原则,是基于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且符合《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的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 至于如何举证你与私企的关系,可以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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