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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要看员工的工作性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是每一个员工都需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金,这样一来,它的约束性基本等于零,这样说来对企业是一大损失,特别是对高管或高技术员工的离职,对公司的冲击更大。此时,员工准备辞职,可与其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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