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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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能否按照财税[2012]5号文件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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