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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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以前年度如果发生,但企业未扣除该如何处理?
HR法律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哪些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哪些内容?
HR法律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一、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
我企业为跨地区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总机构在另外一个省份。2009年底我公司购进一台生产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时
HR法律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八条规定:“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