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购证券从其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是否仍然适用国税发〔1998〕9号文件?

2015-11-05432 人看过

HR法律网: 国税发〔1998〕9号文件规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35号文件(针对股票期权)规定: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1998〕9号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除股票期权以外,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从其雇主取得的其他折扣或补贴,仍然按照国税发〔1998〕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HR法律网(www.law-hr.com)十分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若您的企事业单位需进一步帮助,请在本网查询更多信息,或直接在线咨询、拔打热线电话,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员工离开公司后再行使股票期权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HR法律网:员工离开公司再行权,其行权时市场价与实际买价之间的差额,仍是属于雇佣期间的一种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按财税〔2005〕35号文件以及国税函〔2

  • 在计算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掌握“规定月份数”?

    HR法律网: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amp;divide;规定月份数amp;imes;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amp;imes;规定月

  • 对雇员和非雇员取得的保密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HR法律网: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规定,对雇员从本单位取得的保密费,属于取得与雇佣有关的所得,应当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

  • 声明:该内容为结合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

    热门法律知识

    首页

    电话咨询 / ¥29

    20分钟内法律问题电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