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 国税发〔1998〕9号文件规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35号文件(针对股票期权)规定: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1998〕9号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除股票期权以外,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从其雇主取得的其他折扣或补贴,仍然按照国税发〔1998〕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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