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财税〔2004〕11号文件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明确了“免费旅游”属于支付个人所得,因此,对企业和单位给非营销人员以免费旅游方式给予奖励,应当比照上述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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