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和单位给非营销人员以免费旅游方式给予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5-11-051113 人看过

HR法律网:财税〔2004〕11号文件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明确了“免费旅游”属于支付个人所得,因此,对企业和单位给非营销人员以免费旅游方式给予奖励,应当比照上述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HR法律网(www.law-hr.com)十分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若您的企事业单位需进一步帮助,请在本网查询更多信息,或直接在线咨询、拔打热线电话,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原规定采掘业等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可按年薪制的方法全年统算计人所得税,现国税发〔2005〕年9号文件取消了年薪

    HR法律网:《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

  • 对个人取得的防暑降温费是否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HR法律网:目前没有免税规定,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HR法律网(www.law-h.com)十分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若您的企事业单位需进一步帮助,请在本网查询更多信息,或直接在线咨询、

  • 个人因跳槽而退还给原单位的工资(性质为违约金),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退还?如果新单位为其支付违约金,对新单

    HR法律网:个人支付的违约金与退还多发的工资性质不同,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新单位代付的违约金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HR法律网(www.law-h.com)十分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 声明:该内容为结合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

    热门法律知识

    首页

    电话咨询 / ¥29

    20分钟内法律问题电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