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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原则来说,偏行政业务的事业单位划归公务员,偏经营类业务的单位划归企业,学校和科研机构保留事业单位性质。
劳动仲裁院使承担法定权利的劳动争议处理部门,具有公权力性质,所以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化为参公的可能性较大。HR法律网(www.law-hr.com)十分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若您的企事业单位需进一步帮助,请在线咨询或拨打热线电话,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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