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个人提供肖像权取得的所得不属于劳动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
国税发〔1996〕148号)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视其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
个人如果单纯提供姓名、肖像的使用权,不直接“参与”广告宣传活动,则应当属于国税发〔1996〕148号文件规定的“其他劳务”,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提供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应当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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