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已将应付个人收入(例如工资、劳务报酬)转入“其他应付款――某人”,但实际尚未支付。企业的扣缴义务是否已经发生?

2015-11-07953 人看过

HR法律网: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已经确认为对个人的负债(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项目,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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