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高温津贴发放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2015-11-07951 人看过

HR法律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它补贴、津贴。 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补贴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高温补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及不缴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应属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在向个人支付时并入当月工资总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全区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254号)规定:高温津贴标准:露天、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7元,其他作业人员每天5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高温津贴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各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并准予税前扣除。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政府规定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仅是发放标准,不是免税或扣除的标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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