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雇员工,需不需要额外赔偿一个月的工资给员工?

2015-11-12579 人看过

HR法律网客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因此,用人单位有2个选择,要么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要么给予一个月的工资(带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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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我想知道劳动法40条(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句话是怎么定义

    HR法律网为您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协议规定:培训完毕之后,必须为公司服务一年或一年半。如果不满这个时间,就要赔偿培训费用。请问这样合理吗?

    HR法律网为您解答:培训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法。1、公司出资的培训,培训前可以与员工签订服务期合同。 2、劳动合同或培训服务期合同中,一般约定合同履行的时间

  • 南京市劳动局培训中心有哪些培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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