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准支付双倍工资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每月应得工资支付双倍工资,
因为《
劳动合同法》虽未明确是按每月应得工资支付,但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关于
“工资”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每月“工资”应是当月应得劳动报酬。另一种意见
认为,应当以劳动者每月正常工资时间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支付双倍工资。
笔者以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劳动者每月应得工资计算,而不是以正常
工作时间工资或基本工资计算。理由如下:
(一) 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工资”的表述来看,“工资”是作为劳动者
劳动报酬的通用法律用语来使用的,在没有特别说明时,“工资”即是指用人单
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得劳动报酬。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最低工资等表示工资的
法律用语则属于特定用语,有其特定含义和特别的使用条件。从通用语与特定用
语这个角度讲,如没有特别说明的,通用语则应以通用含义理解。而劳动合同法
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使用的是通用法律用语“工资”,因此,双倍工资应以应得
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二) “工资”一词作为通用法律用语,其主要是从用人单位应以货币形式
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劳动者应获得的劳动报酬的角度来讲的,即是从支付或取
得的角度说的。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作用是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其他
关于工资的特定用语也是有其特定作用的。而从劳动合同法关于“应当向劳动者
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看,其明显是从劳动报酬支付的角度表述的,在没
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将此处的工资理解为正常工资时间工资应是错误的。因此,
双倍工资应以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三)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应得劳动报酬作为计算基数可照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该条也是使用通常用语“工资”,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
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此,参照这
一规定,双倍工资也应以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综上,笔者认为,双倍工资应当以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以正常工资时间
工资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没有合理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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