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资公式中的工资基数是什么?岗位系数又指什么?

2015-11-17948 人看过
HR法律网:例如惠州教师绩效工资基数:
(一)绩效工资分配依据以下三个因素。 
1、课时工作量:即职员实际上课的工作量。 
学校专任(兼职)教师课时工作量计算方法: 
专任(兼职)教师课时工作量=周实际上课节数×学科系数 
(1)中学学科系数设置可参考下表: 
学科 语、数、英 物、化、科学 其余学科 
系数 1.33 1.14 1 
(2)小学学科系数设置可参考下表: 
年级 
学科 一、六年级 二至五年级 
中、英、数 1.4 1.3 
其他 1.1 1 
2、社会工作量:即职员在学校担任的除上课以外的其他相对稳定性、长期性的工作,
 
如班主任、年级长、科组长等,属于某一项职位所涵盖的社会性工作不能重复计算,突
 
发性、临时性的工作不在绩效工资中体现。 
社会工作量计算方法: 
中学个人周社会工作量界定可参考下表: 
工作岗位 折算节数 工作岗位 折算节数 
班主任 4节 年级长 4节 
科组长 2节 备课组长 1节 
小学个人周社会工作量界定可参考下表: 
工作岗位 折算节数 工作岗位 折算节数 
班主任 5节 年级长 1节 
科组长 2节 备课组长 0.5节 
班主任、年级长、科组长、备课组长的社会工作量可累计计算。 
3、效益工资系数:即对职员在其职位上的经验、质量、效益等的综合评价,在绩效工
 
资方案中以个人效益工资系数体现。 
效益工资系数计算方法: 
以全校在职在编职员抽取的绩效工资中最低职员的金额数为基准,其系数为1,其余职
 
员以本人抽取的绩效工资金额与该最低的金额数相比,算出个人效益工资系数(保留小
 
数点后三位),具体公式如下: 
个人效益工资系数=本人抽取的绩效工资金额/全校教职工中抽取的最低绩效工资金额 
根据以上三项因素确定职员的工作量量化数据,称为“点数”,绩效工资按“点数”分
 
配。 
(二)绩效工资具体分配方法: 
1、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绩效工资计算方法: 
校长月绩效工资=本人所提取的绩效工资金额+校平均绩效工资的30%; 
副校长月绩效工资=本人所提取的绩效工资金额+校平均绩效工资的23%; 
主任月绩效工资=本人所提取的绩效工资金额+校平均绩效工资的18%; 
副主任月绩效工资=本人所提取的绩效工资金额+校平均绩效工资的10%; 
(说明:校平均绩效工资=全校绩效工资总额/校参加改革人数。校长包括书记,副校
 
长包括副书记,主任指中层干部正职,副主任指中层干部副职;中学团委书记或小学大
 
队辅导员按副主任工作量计算,有相关政策规定的也可按主任工作量计算。) 
根据教学考核要求,学校中层以上干部除行政工作外,还应兼任相应学科教学,校级领
 
导每周需上课2-3节,主任副主任每周需上课4-6节,超课时部分不计工作量。校长原
 
则上应兼课,但学校规模较大或遇有阶段性重要工作,校长可以不兼课。
2、专任教师绩效工资点数及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专任教师任课量小于等于校平均课时工作量(已乘学科系数)的部分,课时量乘以个人
 
效益工资系数;多于平均课时量的部分乘以系数1。 
专任教师月工作量点数=(每周未超平均课时工作量部分×个人系数+超平均课时工作
 
量部分×1+社会工作量)×4.5周 
如一个月内周工作量有较大变化,则不乘4.5,绩效工资点数按实际情况分段计算。 
每点数的金额值S=(全校绩效工资总额-中层以上干部绩效工资总金额数)/(专任教
 
师+一般行政人员+教辅人员+编制内雇员)工作量总点数 
专任教师月绩效工资金额=S×本人月工作量点数。 
3、一般行政人员(专职)、教辅人员(专职)和编制内雇员的工作量可参照以下方法
 
计算: 
以全校专任教师周平均课时工作量为P,其月工作量计算方法公式如下: 
一般行政人员和教辅人员月工作量点数=P×0.9×个人效益工资系数×4.5 
编制内雇员月工作量点数=P×0.8×个人效益工资系数×4.5 
一般行政人员(专职)、教辅人员和编制内雇员绩效工资金额=S×本人月工作量点数
 
。 
(三)特殊情况: 
1、教师兼任一般教学辅助工作(包括电教员、图书管理、实验员等)折算工作量节数
 
由学校根据所兼工作的数量、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具体议定。 
2、固定的社团活动、竞赛辅导等除本办法所述之外额外工作量补助分配办法由学校自
 
行制定,但必须经教代会通过。 
3、某些重要特殊岗位的绩效工资加点数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审定,但必须经教代会通过
 
,并报所属主管部门批准。 
4、以上各种系数和折算节数仅作参考,各区教育局、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 
五、工资调整机制 
(一)单位工资包干总额、职员档案工资档次和标准仍按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现行的工
 
资政策和运行机制进行调整。 
(二)在聘任期间因调资、工资晋升所增加的工资额直接发给个人,在下一轮新的竞争
 
聘任中再纳入工资总额重新计算。 
六、其他问题的规定 
(一)每学年按十个月计发改革工资(寒假及暑假各一月以当月档案工资为基数计算发
 
放)。 
(二)社保、离退休金按职员“档案工资”为基数缴纳和计发。职员个人收入所得税按
 
其实际收入缴纳。 
(三)年度考核奖和节假日慰问金不计入工资包干总额内,仍按现行政策渠道直接发放
 
给个人。 
(四)新参加工作的职员转正前工资按现行工资政策确定,不参加工资分配改革。 
(五)在同一职级中,职位工资档次上升和下调幅度均不能超过二档。 
(六)距退休时间只有两年或不足两年的职员,工资套改时职位工资档次原则上不下调
 
。 
(七)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员的下列福利待遇凡涉及工资计算问题的,根据不同情
 
况分别处理: 
1、计算社会保险、抚恤金、丧葬补助、因工(公)一次性残废补偿金等保障性福利待
 
遇的,按现行政策和深府[2004]1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职员的档案工资为基数计发
 
。 
2、计算职员假期(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哺乳假、男职工新生
 
子女看护假、丧假等)及受行政处分、收容审查、拘留、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等与其实
 
际工作相关的工资待遇,发放比例和办法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其中:改革前以基本工资
 
作为计发基数的,改革后则以职位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改革前以全部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的,改革后职位工资部分仍作为计发基数,绩效工资部分的计发办法由单位自主决定。
 
需扣发工资的,相应扣发住房补贴。 
七、审批程序 
各单位按本办法制定具体工资分配方案,并经本单位教代会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
 
过,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各单位工资包干总额及资分
 
配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人事、财政主管部门每年核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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