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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聘用制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条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2、具有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情形。依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2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属于人事争议,适用该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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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法律网: 1、录用制公务员以及录用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公务员与所在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一切人事上的争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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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该适用人事争议仲裁还是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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