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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原则来说,偏行政业务的事业单位划归公务员,偏经营类业务的单位划归企业,学校和科研机构保留事业单位性质。
劳动仲裁院使承担法定权利的劳动争议处理部门,具有公权力性质,所以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化为参公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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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法律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属于劳动部门,不是属于法院。 负责本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承办本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人员、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及仲裁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