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一般来说,他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可能在新参保地缴费满10年,因而也不可能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所以,《暂行办法》规定,对这部分人员,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或回其户籍所在地之外,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在原参保地保留其关系。同时规定,可在新就业参保地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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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法律网: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参保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户籍所在地的相关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能否享受一次性离职费待遇?
HR法律网: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5]126号),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后,对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
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8%,但是个人帐户按其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记入,这样对吗?
HR法律网团队律师:应该是按8%记入账户吧。不应该是11%啊。这个是由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社会保险是要有统筹的。10%划入统筹。给现有退休人员开资。等到你退休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