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同时要求2倍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吗?

2015-11-291047 人看过

 HR法律网:你提到的情形,实际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适用问题。

用人单位在解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规定的三种类型的劳动者时,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另一种是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用一个月工资替代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的做法),也就是所谓的代通知金。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双方劳动合同终止;而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则可以立即终止劳动合同。
所谓代通知金,是针对符合法律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而言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赔偿金罚则。本例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对公司应承担的违法责任,只能适用二倍赔偿金罚则,不能两者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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