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是否可以对公司解散提出异议或要求额外赔偿?

2015-11-29923 人看过

 HR法律网:当股东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职工是否可以对公司解散提出异议呢?尤其是当职工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因工致残、患病正在休医疗期、女职工在三期等情况时。

  应该说职工对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不可以提出异议的,原因在于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而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分别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因此其有权作出解散的决定,并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解散决议要求多数同意,已经体现了大多数股东的意志。
  从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我国劳动法律对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是分别规定的,处于特定情形下的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是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而公司解散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劳动合同才延续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消失时为止。
  但这不意味着公司解散时就可以对员工的利益置之不理,相反,公司在解散时对职工的利益应该负有特别的照顾义务,尤其是对工伤职工和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之所以如此,很重要的原因是公司和职工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由此衍生的公司对职工的社会责任。股东出资成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但公司的利润和股东的收益是由职工创造的,而对很多职工来说,公司是他们的依靠,所以两者存在一种共生的关系。当公司营利的时候,职工创造的利润归公司和股东所有,而当公司因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解散时,很多职工因此丧失了主要的经济来源并面临着重新开始生活的压力,如果对职工利益不管不顾对职工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根据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企业也应对作为利益相关者之一的职工给予更多的保护。有人甚至认为职工应当享有剩余管理权和剩余索取权,因为职工以其人力资本对企业做专有性投资,并承担企业的风险,所以他们也是企业的所有者,公司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使所有人的利益最大化。 ○11也正因为如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用人单位解散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伤职工和处于“三期”的女职工相比一般职工来说,处于更弱势的地位,在公司解散时,理应给予这些职工法定经济补偿金以外的补偿。《劳动合同法》关于处在这些情形下的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也是因为这些职工需要特别的保护,因此,在公司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下,这些职工也应该获得额外的补偿。
  相关的一些规定也肯定了处于特定情形下职工的额外补偿请求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有些地方对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职工和处在“三期”的女职工的额外补偿做了一些规定,如无锡市《对“关于外资企业依法破产、解散时医疗期内职工和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劳动关系及相关待遇处理的请示”的复函》规定:“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对被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发给医疗补助费,并按其在剩余医疗期内应享受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总额,由企业一次性支付。”《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用人单位出现上述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后,亦应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依据规定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金。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公司法》也要求公司在解散时,必须优先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12并且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处于非常优先的位置,仅次于公司的清算费用,而优先于税务、一般债权。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各地的规定都不一致,而缺乏统一、明确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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