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关于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建立起企业职工档案立卷、归档、保管、转递、使用、登记、统计和保密等项制度。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档案管理的通知》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后档案处理的有关规定。鉴于这次国企改制涉及面宽、情况复杂和需要作各种安置的职工较多的实际情况,现对职工档案的保管作如下规定: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符合内退条件的职工档案,原则上由原企业移交到改制后企业管理,如原企业已破产或在改制时已注销、关闭的,内退职工的档案应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有职工档案保管资质的专门机构保管。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对在国有企业改制中要求自谋职业并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对其档案要作封存处理并保留至办理退休手续时使用,为防止职工档案的丢失和涂改,保证职工的正常退休审批,此类职工档案均需由省、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有职工档案保管资质的专门机构保存,并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三)对国有企业改制后新企业留用的职工,应在原企业向新改制后的企业移交名单的同时移交职工档案。不准涂改、丢失、撤换档案有关材料,并办理好档案的登记、转递等有关手续。改制后的新企业需保管职工档案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保管职工档案的软、硬件条件,并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验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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