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法律师:聘用通知书有什么效力?

2020-08-22498 人看过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关于聘用通知书有什么效力?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聘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应该是一种要约第九十三条。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在用工单位招聘劳动者过程中,如果认为应第二十条聘者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会向该应聘者发出报到证或者通知书,就是希望录用该应聘者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法律关系,报到证(聘用通知书)的性质就是用人单位发出的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要约,它符合要约的几个法律特征:

(1)是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2)是向应聘劳动者发出的;

(3)目的是为了与第六十四条被录用劳动者缔结劳动合同,建立劳动法律关系;

(4)一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即接受该意思表示。

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用人单位在发出报到证(聘用通知书)后不予聘用的情况,这时候作为应聘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聘用义务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按照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法的规定,要约不得撤销有两种情形: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第六十五条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当前,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聘用通知书的性质。第五十八条有关于劳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缺乏具体规定,这时候,就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为从性质上讲,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就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第四条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一百零四条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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