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因公殉职与工伤有有什么不同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因公殉职在严格意义上来讲,并非法律术语,其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职期间因公死亡。
工伤,又称第六十七条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因公殉职与工伤的认定标准并不一致。因公殉职一般是由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而工伤的认定需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部门进行认定。
因公殉职能获得的补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也不同。对于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对于因公殉职的补偿,并没有统一的法律予以规定,而是相关部门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办法、通知等方式予以进行发放补偿。
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对于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其遗属可按照相关规定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从各地的规定看,对因公殉职者家属的“抚恤”也不完全一样第九十九条。以北京市人社第七十八条局、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的《关于我市机关在职及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来看,规定因公牺牲人员的标准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第十一条可支配收入的20倍第九十七条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而对于病故人员第五十七条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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