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拖欠民工工资能否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第十条一、拖欠民工工资能否承担连带责任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承担连带的责任,例如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等,要垫付农民工的工资。
二、相关法律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第五十一条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第六十四条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第七十九条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第三十六条 建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第五十四条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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