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是什么?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单位和个人依法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第六十四条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组织机构
人事部设立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第五十四条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仲裁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以上(含三名)的单数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担第十条任首席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管 辖
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各部委直属在京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负责处理。
省(第一百零四条自治区、直第三十八条辖市)、副省级市、地第八十六条(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综上所述,上门详细的说明了关于人事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关于人事争议的后续工作就必须按照新规定来进行,新规定相对于旧的规定来说更加完善,体系更加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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