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工伤待遇中的护理费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工伤待遇中的护理费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劳动者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工伤,可以享受的护理费待遇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计算护理费待遇的主体和标准,分为以第十三章 附 则下两类:
(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
(2)、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安排无固定收入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二)、参照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一个人的标准支付。
(三)、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享受生活护理费。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这五项确定护理依赖程度。
(1)、上述五项均需要护理的,为完全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上述五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大第三十九条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第六十三条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相关法律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认定工伤赔偿的项目
(一)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的部分
1、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前第四十二条12第七十九条个月平均工资)
2、护理费(护理人工资或护工工第九十二条资)
3、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二)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赔偿的部分
1、交通费(实报实销)
2、伙食补助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5、医疗费;辅助器具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离退休5年内的,如果劳动者不是因为劳动合同法38条为理由而提出解除的每年递减20%
综上所述,劳动者工伤可能会导致职工丧失生活能力,因此此时才需要做出护理费方面的赔偿,具体的赔偿标准需要结合丧失自理能力的程度确定,一般情况下按照生活自理能力从低到高,可以获得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至50%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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