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有哪些规定?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有哪些规定?
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单位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是,适用违约金条款,也有限制条件,如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满部分分摊的培训费用。除这二种情况,不得约定其他情况由员工承担违约金。违反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径自约定劳动者违反第六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的违约金责任,约定无效。
二、劳动合同的条款具体包括哪些?
1.劳动合同应尽量详细地约定双方的义务。约定双方义务的第八十五条益处既在于保证双方按照合同严格履行职责,防止出现违约情况;也在于一方违约时,能够有明确的处罚依据。对于企业来讲,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职工的工作岗位及其具体职责,并明确对于该岗位工作的具体要求。这样,员工有违反职责的行为,就有明确的处理依据。
2.劳动合同最好约定明确可行的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约责任和罚则。约定违约责任和罚责,既可以起到警戒作用,更能够成为日后作出相应处理第二十六条的有力依据,上了法庭也不需要在违约责任问题上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为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对于违约责任,主要是指违约赔偿责任,可以由企业与职工双方商定各种违约情形下具体的赔偿数额;对于职工违纪的处罚方式,可以是警告、记过、扣工资、开除等。对于职工的违纪处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可能太详细,可引用企业规章的规定。
3.最好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第八十六条,一旦出现某些事由,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不再受劳动合同约束;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者发生某些行为,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但应注意,不能把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也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并规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好处在于: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有约定情形出现,企业就可以不再履行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认为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宜约定过长。
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合同是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而且也需要获得劳动者的第四十七条同意,同时也需要确定违约金是不超用人单位所支付的培训费用这样才能保障到第十五条劳动者的权益,所以,违约金的约定也是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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