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时的结果需要遵守吗?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处第六十九条理与涉外仲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裁及外国仲裁时的结果需要遵守吗?
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时的结果需要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遵守。涉外仲裁,是第五条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涉外仲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居中决断的制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仲裁裁决书一经制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第十五条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二、涉外仲裁需要遵守的原则是什么?
1、协议原则
所谓协议原则,是指仲裁机构仲裁权的取得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议基础之上。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案发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能行使仲裁权。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建立在当事人法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无论是中国当事人或外国当事人,也无论当事人所在国家的大、小、强、弱,他们在仲裁程序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第六十五条仲裁机构将公平相待、公正裁决。
3、裁决原则
裁决原则,首先是指仲裁机构在仲裁案件时,只能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实事求是地裁决,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保密审理原则
保密审理即指不公开审理和当事人、仲裁员、证人、鉴定人等承担不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情况的义务。对涉外案件不公开仲裁是出于对当事人自由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意志的尊重和商业保密的考虑。如果双方当事第二十二条人申请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公开审理,必须征得仲裁庭的同意和认可。
5、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各国在长期的商业交往中已形成若干惯例,这些惯例既涉及实体法又涉及程序法。涉外仲裁机构在仲裁时,参照这些国际惯例可以弥补我国法律法规的某些缺陷,也利于双方当事人接受裁决结果,从而合理、迅速地解决当事人间的争执。
对于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最终的仲裁结果,是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的,其内容双方都是有着约束作用的,因此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严格的执行,如果其中一方拒不执行的另一方有权向仲裁机构提起进行强制执行的要求,这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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