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撤销涉第三十三条外仲裁案的条件是什么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撤销涉外仲裁案的条件是什么
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第九十六条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当事人应当向作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出该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涉外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第七十五条(1)双方均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2)一方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论;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3)双方均为中国人的上述第九十三条争议,但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商投资企业;二是客体是涉及国外资金、技术、服务的项目;
(4)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争议。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关于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损所产生的争议;
(2)关于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损坏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发生的争议;
(3)关于海/水上船舶经营、作业、租用、抵押、拖带、打捞、买卖、修理、建造、拆卸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文件办理的海/水上运输业务和海/水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
(4)关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
(5)关于货运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海外船员劳务合同、渔业生产及捕捞合同所引起的争论;
(6)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书一经制定以后,那么就会发生法律的效力,当事人就不能够再就同一事项来向法院再进行起诉,也不能够再向其他的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因此如果想要对涉外仲裁进行撤销,必须要满足一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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