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当事人涉外仲裁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吗?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当事人涉外仲裁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吗?
当事人涉外仲裁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的。涉外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涉外仲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居中决断的制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仲裁裁决书一经制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第二章 促进就业的请求。
二、涉外仲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协议原则
所谓协议原则,是指仲裁机构仲裁权的取得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议基础之上。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案发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能行使仲裁权。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建立在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无论是中国当事人或外国当事人,也无论当事人所在国家的第一条大、小、强、弱,他们在仲裁程序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仲裁机构将公平相待、公正裁决。
3、独立裁决原则
独立裁决原则,首先是指仲裁机构在仲裁案件时,只能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实事求是地裁决,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次是指仲裁员个人独立,基于独立的意志作出裁决意见。
4、保密审理原则
保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密审理即指不公开审理和当事人、仲裁员、证人、鉴定人等承担不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情况的义务。对涉外案件不公开仲裁是出于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和商业保密的考虑。如果第十六条双方当事人申第三十二条请公开审理,必须征得仲裁庭的同意和认可。
5、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各国在长期的商业交往中已形成若干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惯例,这些惯例既涉及实体法又涉及程序法。涉外仲裁机构在仲裁时,参照这些国际惯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例可以弥补我国法律法规的某些缺陷,也利于双方当事人接受裁决结果,从而合理、迅速地解决当事人间的争执。
当事人申请涉外仲裁作出的最终的结果是具有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法律效力的,并且双方当事人都需要就该结果内容进行严格的遵守并执行,如第十二条果双方其中的任意一方对于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起进行二次鉴定的申请,同时需要提供补充的证据第十三章 附 则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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