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女职工特殊期第八十二条内法律保护的规定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女职工特殊期内法第四十条律保护的规定是怎样的?
1、女职工特殊期内法律保护的规定如下
《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家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2、女职工特殊期包括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规定:女职工在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第二级)以上的作业。
二、女职工处于特殊期的哺乳期被辞退怎么办?
女职工处于特第五十六条殊第八十四条期的哺乳期被辞退,员工有两种维权方案。
1、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支付工资损失到合同再继续履行时。
2、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用人单位则应按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至第一百条于员工选择那一种方式,取决于员工未履行完的劳动合同期的长短及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长短,若员工未履行完的合同期较长,但工作年限较短,第一种方式能较好维护权益。若工作年限较长,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工作年限的双倍赔偿,第二种方式能较好维护权益。
对于那些处于孕期、产期、亦或者是哺乳期的女性职员,若是被单位辞退,职员可以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若是不想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单位的辞退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根据规定,赔偿金的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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