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应该延续到哺乳期结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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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违法,超过一年,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领导没有及时解决问题,而是追究恐吓谁是发布者。改制中合同工每年200元工龄工资,是那一条法律法规008年以后才有工龄工资,工作36年才买了几年社保,公积金更没买过。领导根本不
如果您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您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的话,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