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指行政诉讼中的争议双方主体,以及与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他(它)们都受法院裁判的拘束。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与被告。当事人在行政诉讼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起诉阶段他们是起诉人和应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他们的称谓是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则被称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称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称为原上诉人或原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当事人的不同称谓表明其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诉讼地位,即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
三项职能一是接受群众对行政机关的投诉以及调查处理二是监督考核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与业绩,三是开展行政机关的反腐败教育活动提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反腐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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