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事务的人。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是独立于债权人会议、法院、债务人之外的组织,管理人的破产管理是有偿的服务,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标准由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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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民法典生效后,想请教一下个小纠纷。我是某娱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我司2019年5月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决定破产。但是以前签了一个卖房协议,该协议北京某房产公司没有变
HR法律网:管理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按照《企业破产法》第49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
HR法律网: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